祝翠瑛律师 任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首尔办公室主任、韩国债务者回生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人才库入库律师、韩中法学会理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及山东师范大学MTI 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曾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联合大学国际私法外聘教授、大韩律师协会会员、盈科律师事务所韩国分所首任主任) 教育背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韩国首尔大学硕士、韩国首尔大学博士。 工作经历:祝翠瑛律师在韩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期间常年给韩国“法务法人新世纪”、“法务法人韩结韩律”等韩国律师事务所提供中韩法律翻译服务,协助韩国律师进行中国法律的研究和检索。并曾担任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驻韩办事处、中国国际商会驻首尔代表处的行政秘书,负责协助商务会议的筹划、举办,给驻韩中国企业和涉华韩国企业提供法律和经贸咨询服务,撰写涉韩经贸文章。祝翠瑛律师于2012年2月博士毕业,毕业回国后在韩国广场律师事务所(LEE&KO)北京代表处工作期间参与了包括SK、LG、乐天、锦湖等韩国大集团关联公司的投资并购项目。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后,祝翠瑛律师先后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工作,并曾担任盈科律师事务所韩国分所首任主任。现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首尔办公室主任。 祝翠瑛律师擅长涉韩投资并购业务,并在涉韩争议解决、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拥有超过10年的执业经验,为涉及制造业、服务业、科技公司等领域众多境内外企业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工作语言:中文(母语)、韩语(母语水平)、英语(基本交流) 专业著作: 《“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法律环境分析报告- 东亚外国投资法律制度分析报告之韩国》,北京市律师协会,2017 “中韩影视综艺节目反不正当竞争相关研究”,《首届中韩竞争法前沿论坛论文集》, 2018 “外国企业进军中国市场时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的保护”, 韩国《金融新闻》, 2019 “针对处于经营困境的中国企业债权回收相关探讨”,韩国《回生(重整)法学》,2020 “论中国国际破产制度中的互惠原则”,韩国《回生(重整)法学》,2021 “中国标准必要专利(SEP)诉讼中的禁诉令”,韩国Legaltimes ,2022 “中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韩国Legaltimes,2022 “针对抢注中国商标的法律措施”,《中国商务与法律》,2023 “韩国投资纠纷之类型与解决”,《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24 研究文章: ·韩国的离职员工竞业限制制度 ·在韩国窃取工业技术的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
主要包括针对知识产权管理、著作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保护、商号与商誉、反不正当竞争、计算机软件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特许经营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内容包括: 一、担任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就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管理和利用提供咨询顾问服务; 二、代为草拟、审查或修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为客户策划商标战略、专利战略、知识产权投资方案,制定、审查或修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类协议; 四、为客户办理企业名称预登记、商标查询,代理中外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续展、异议,代理专利文献查询、中外专利申请、撤销或无效宣告,代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等; 五、代理中外客户参与知识产权贸易谈判,协助完成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等事务; 六、接受客户委托,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取证、发送侵权警告信、签发律师函、发表律师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诉前调解等; 七、接受委托担任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或行政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八、接受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参加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仲裁活动。 了解更多 >反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Anti-unfair competition)是调整企业竞争行为的规范。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已在资本主义国家发展成经济法的核心。在一些国家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辅助性法和法规在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1] 最早使用不正当竞争概念的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0条规定:“在工业或商业中任何违反诚实习惯的竞争行为都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1896年德国制定了第一个专门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世界上最早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别法。1993年9月2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5章33条,主要内容包括: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法实际上,单行的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并不存在一个谁挤占了谁的位置的“关系”问题,而是后者(或后者的一部分内容)对前者如何给予补充的问题。例如,现行的专利法(要求受保护客体至少具备“三性”)、商标法(要求受保护客体至少具备“识别性”)、版权法(要求受保护客体至少具备“独创性”),是某种相对的“强保护”;但从范围上看,这些保护要件限制了客体的范围,决定了它们均属于某种“窄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某种弱保护;从范围上则属于“宽保护”。“强”与“弱”的对比是多方面的。例如,在诉讼法中,在专利、商标、版权领域要证明自己是权利人,一般讲拿出专利、商标注册证书,展示出作品上自己的署名就可以了。而正当竞争者要证明自己确实享有某种不受对方不正当竞争干扰的权利,在举证时就远比单行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权利人更困难。“窄”与“宽”的对比也是如此。例如,专利权人的受保护范围仅限于他们在“权利要求书”中以穷竭方式列举的技术特征,决不能向外多走一步;而属于反不正当竞争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则没有这种自己写下的明文“权利要求书”的限制。在上文列举过的作品方面,主张“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人,也不受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限制。所以,正象有人说过的:如果把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这类知识产权单行法比作冰山,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如冰山下使其赖以漂浮的海洋。担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会把整个反不正当竞争法划入知识产权法的范围,其实是误以为该三座冰山下的水就是全部海洋。其实,简明地讲,对知识产权给予“反不正当竞争的附加保护”,只是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订有足够的条款(那怕这部分条款只占全法很小一部分)去补知识产权单行法之“漏”。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此之外还应当有什么其他内容,则是知识产权法不加过问,也不应过问的。 特征 与既往的规制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行为法特性”、“补充性”及“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等几项特征。(一)行为法特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不同的法律,其规制的角度或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例如,产品质量法重在管理和规范产品质量,它是从客体的角度进行调整的法律,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旨在保护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而制定的法律,它是从确立主体的地位、确认和赋予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的立法。与上述法律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市场主体行为规则的角度进行法律调整,属于规范经营者的市场交易行为以及管理者相应的管理行为的法律,具有鲜明的行为法特征。(二)补充性从一定层面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弥补传统私法,包括侵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领域的漏洞或空白而产生的,具有对这些法律拾遗补缺的功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中,不少内容是与其他法律,尤其是与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的部分内容相交叉。尽管它们都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的专用权利,但知识产权法作为保障权利人的基本制度,却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比如,一些尚未达到专利水平的技术或者当事人不愿意申请专利的技术,专利法就无法加以调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的制度则可以对其进行保护。又如,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但对于那些擅自使用未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却只能袖手旁观,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通过对市场混同行为的禁止加以有效调整。(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消极行为”的角度进行的立法,即立法通过禁止经营者实施一定行为的方式来为市场交易划定合法与违法的标准,但这个标准往往比较抽象、模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L1]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包含了大量原则性、抽象性的法条,在适用过程中也暴露出操作性相对较差的特点,这正是该法律内蕴着不确定性的外部表现之一。法律具有确定性是其能够发挥社会规范作用的重要因素,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法律尤其是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导致其也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是法律内在矛盾的统一体,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部门法中,其表现程度是不同的。相比于传统法律部门,如规范有体物的物权法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确定性较大,但较之反垄断法,其不确定性又较小。 了解更多 >外商投资
(一)外商直接投资 1、产业准入政策、法律环境的咨询评估 2、法律审慎调查 3、投资形式和投资结构的法律意见 4、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的起草 5、外商企业设立文件(包括合资合同及章程)和技术许可协议等文件的起草、修改及相关谈判 6、就政府审批与登记提供咨询意见并协助办理有关法定程序和手续 7、外商企业营业的合规服务,包括进出口业务、税务、外汇管理、 劳动、土地使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保险、反托拉斯法等方面提供咨询及法律风险预测、防范、排除。 8、外商企业秘书服务: (1)设立公司的审批及登记程序;(2)办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的各项登记;(3)保管公司注册文件;(4)证照的换发和变更;(5)准备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6)协助公司年检事宜 9、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变动及商业贷款 10、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 11、国际投资项目法律服务,协助或参与国际投资项目的商务谈判,国际资金建设的大型交通、能源、矿业、环境等基础项目,包括BOT等 12、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提供包括:磋商、调停、调解、仲裁、诉讼及裁决等在内的法律服务 13、外商投资企业的重组、解散及清算(二)外资并购 1、产业政策咨询 2、目标公司选择及可行性分析 3、法律审慎调查 4、交易结构设计、优化 5、外商兼并及收购国内企业的反垄断调查等 6、政府审批许可、备案、登记、豁免事宜咨询 7、协助交割 8、并购后整合相关法律服务 了解更多 >我在微信上认识到了一个卖课的老师,然后那个老师发了一张照片给我就是他们这个课程的一个老师的海报,这个海报上面就有这个老师的名字和他过往的一些奖项,还有他的学校,然后我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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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2024-12-20我们一员工已经签订了两次固定合同了,第一个三年,第二个四年,还有一个月到期。我想能不能修改一下合同,第二个合同时间变更长一些。我们就是不想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还有,如果我.....
北京-朝阳区2024-12-16律所简介
LAW FIRM德恒律师事务所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1993年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司法部批准创建于北京,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1995年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经过二十多年的辛勤耕耘,德恒律师事务所现已形成遍布中国(38个分支机构)和世界主要城市(11个海外分支机构)的服务网络和客户群,荣获国际法律联盟(International Legal Alliance Summit&Awards)颁发的“中国最佳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获得中共中央、中共中央组织部、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等颁发的 “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称号,并在诸多业务领域内获得Chambers & Partners、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 Review、Asian Legal Business、The Legal 500等权威法律媒体与评级机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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